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97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孫逸文
陳柏維
被 告 莊雅慧 (原名 莊雅惠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5條:「因本契約涉訴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即現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