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正行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林烟慶 、 杜義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1,662元「計算式:美金6,000元(原告請求金額)×30.277
(匯率)=181,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