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正行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林烟慶杜義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1,662元「計算式:美金6,000元(原告請求金額)×30.277
(匯率)=181,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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