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5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三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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