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3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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