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6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748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