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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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6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748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