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甲○○○○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坂井淑晃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 律師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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