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

原告 鄭詠心

被告 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部分,因重複起訴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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