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泳鵬選任辯護人葉又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泳鵬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泳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184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第13
5條妨害公務等罪嫌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參酌卷內證據資料、全案情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5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12月22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4年3月22日、5月2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經本院於104年6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本院諭知羈押所憑之依據即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以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高度再犯竊盜罪可能等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參酌被告之胞弟亦表示若不予羈押,伊亦無法保證會不會出事之意見,本院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逕以責付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爰裁定自10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何佳蓉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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