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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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芬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4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