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前宏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薛進華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借款(借款日民國105年11月8日、金額新臺幣980萬元)之授信約定書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承上,依授信約定書之加速條款內容,如有載明須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仍未清償時,始生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者,則併請提出該通知書或催告函(含回執)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