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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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861號上訴人 邱彩惠
陳柏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溫建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被上訴人所請求返還如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土地、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5800元(見原審卷第160頁)。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0132元,上訴人僅繳納7萬9908元,尚應補繳7萬022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