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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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玫娟具保人蘇國禎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國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玫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蘇國禎於民國107年8月2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太平分局函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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