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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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18號原告厲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助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1萬元及新臺幣28萬元,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訴當天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之歐元現金匯率買入34.38、賣出35.72,平均35.05,則歐元1萬元折合新臺幣350,500元(計算式:1萬元35.05=350,500元),加計新臺幣28萬元,總共630,5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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