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許清河 法定代理人 許懿丰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李嘉亮 兼法定代理 李政霖 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