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0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0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李瑋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阿祥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良成企業行及柏丞開發有限公司之薪資,而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高雄市新興區及嘉義縣竹崎鄉,此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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