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羅三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雅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明揚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行景琛實業有限公司112年3月5日16萬1,665元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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