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紋成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在職證明(須經僱用人用印)、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切結書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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