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776號聲請人 盧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世東 、 黃秀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世東、黃秀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請求百分之二十利息之依據為何?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