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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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吳啟民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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