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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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仁 代理人 黃明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5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許瑞芸 │臺灣土地銀行 羅東分 │100年3月30日│17,052元│BB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