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長海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於民國100年5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位於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795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643、617(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路○○號3樓)之不動產變價,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由管理人以拍賣程序進行四次變價,第四次拍賣底價為新台幣(下同)91萬元,惟仍無人應買流標,且上開底價已遠低於抵押債權0000000元,其價額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顯無續行拍賣實益,徒然增加管理人報酬,爰停止變賣。再查,債務人無任何保單,配偶名下無任何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配偶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個人及配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本件聲請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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