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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