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0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0號原告甲○○即甲○○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王聖舜 律師 趙相文 律師
參加人丙0000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000000000000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國家會展中心(南港展覽館擴建)新建工程暨附屬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經被告以98年10月13日D建字第0981000440
1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系爭採購案已於98年10月12日決標予丙000000000000,被告另以98年10月
9日D建字第09810003101號函通知原告為系爭採購案評選第2優勝廠商。被告於98年11月19日、20日公告系爭採購案競圖結果,原告認丙000000000000之設計圖說不符招標文件「㈢工作概要及需求說明」之規定,對原處分聲明異議,經被告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處分,復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3月19日工程訴字第09900108
130號申訴審議判斷以原告提出異議已逾期,而駁回原告申訴。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申訴審議判斷應予撤銷,丙000000000000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 爰依 首揭規定命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