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金鶴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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