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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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妤宣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43號,原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貳拾玖件及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叁件(以上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三九五一號)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緩字第166號被告歐陽妤宣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9件及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3件(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951號),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歐陽妤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5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團體支付款項新臺幣2萬元,且完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3小時,而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586號偵查卷宗、103年度緩字第16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103年度緩護命字第131號觀護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9件及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鑰匙圈3件(以上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3951號),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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