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智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智簡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名君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147、14042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2年度偵字第18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名君明知為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一、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間,透過大陸淘寶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5至40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即自101年6月底起,以每件49元至690元不等之價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且提供其所有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供買家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從中牟利,而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專用權,迄遭查獲為止已多次售出仿冒商品,獲利約10萬元。
2、被告所侵害之「MYMELODY圖形」商標尚有註冊號數為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
3、關於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查獲過程應補充為「警方於102年3月13日16時2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薛名君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之1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4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4、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及所侵害之商標專用權,更正如本判決書附表二所示。
(二)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2偵12147卷第13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委任狀(見同上偵卷第17頁)、露天拍賣網站之結帳設定(見同上偵卷第21頁)、登入IP記錄及IP位址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第30-38頁);本院102年聲搜字000838號搜索票(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警卷第5頁)」。
二、查本件被告係意圖營利而以高於進價之價格,透過網路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並已售出部分仿冒商標商品而得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陳明在卷,被告所為應已該當於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販賣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容有未洽,惟因與本院所認定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均屬同一論罪法條,且彼此間有吸收犯之法律關係,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962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101年6月底起至102年3月13日為警搜索查獲止,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觀諸商標法所明定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得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被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再按集合犯之犯罪行為時之認定,應以行為終了時為時點,於販賣仿冒商品行為終了之前,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之中,其間(行為終了前)法律縱有變更,乃行為前之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逕行適用新法,是以商標法固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而被告以同一行銷之目的所為陳列、販賣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商品之犯罪終了時點為102年3月13日,乃於商標法修正施行後,自應逕行適用現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附此敘明。
四、另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所涉在露天拍賣網站販賣仿冒HELLOKITTY捲尺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未敘及被告所涉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販賣如附表二編號2至4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犯行,惟此部分既與檢察官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判決有罪部分間,具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已詳如前述,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末查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考其犯後已知所悔悟,並已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王昌立 達成和解,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再追究被告因本案所涉之刑事責任,且請求對被告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情,有和解書(見102偵12147卷第53頁)、本院電話紀錄表3份、刑事陳報狀(以上見本院卷)可按,經此次偵審程序後,信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須依附表一所示和解條件支付損害賠償,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履行和解條件,以維被害人權益,故本院考量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開按期還款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被告薛名君應分期支付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1、於102年9月23日給付新臺幣2萬5千元。
2、於102年10月23日前給付新臺幣2萬5千元。
3、於102年11月23日前給付新臺幣2萬5千元。
4、於102年12月23日前給付新臺幣2萬5千元。附表二:
┌─┬──────────────┬───┬────┬──────┬────────┐│編│商品名稱│數量│商標註冊│商標權人│備註││號│││/審定號│││├─┼──────────────┼───┼────┼──────┼────────┤│1│仿冒HELLOKITTY捲尺│1件│00000000│日商三麗鷗│員警101年11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蒐證購買│├─┼──────────────┼───┼────┼──────┼────────┤│2│仿冒HELLOKITTY纜線夾│80個│00000000│同上│102年3月13日搜索│││││││查獲│├─┼──────────────┼───┼────┼──────┼────────┤│3│仿冒HELLOKITTY杯墊│9個│00000000│同上│同上│├─┼──────────────┼───┼────┼──────┼────────┤│4│仿冒HELLOKITTY耳機│7個│00000000│同上│同上│├─┼──────────────┼───┼────┼──────┼────────┤│5│仿冒HELLOKITTY牙刷架│4個│00000000│同上│同上│├─┼──────────────┼───┼────┼──────┼────────┤│6│仿冒HELLOKITTY拖鞋│4雙│00000000│同上│同上│├─┼──────────────┼───┼────┼──────┼────────┤│7│仿冒HELLOKITTY置物盒│3個│00000000│同上│同上│├─┼──────────────┼───┼────┼──────┼────────┤│8│仿冒HELLOKITTY訂書機│3個│00000000│同上│同上│├─┼──────────────┼───┼────┼──────┼────────┤│9│仿冒HELLOKITTY捲尺│3個│00000000│同上│同上│├─┼──────────────┼───┼────┼──────┼────────┤│10│仿冒HELLOKITTY打火機│2個│00000000│同上│同上│├─┼──────────────┼───┼────┼──────┼────────┤│11│仿冒HELLOKITTY吊飾│3個│00000000│同上│同上│├─┼──────────────┼───┼────┼──────┼────────┤│12│仿冒HELLOKITTY牙刷│1隻│00000000│同上│同上│├─┼──────────────┼───┼────┼──────┼────────┤│13│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話護套│2個│00000000│同上│同上│├─┼──────────────┼───┼────┼──────┼────────┤│14│仿冒HELLOKITTY湯匙│5個│00000000│同上│同上│├─┼──────────────┼───┼────┼──────┼────────┤│15│仿冒HELLOKITTY充電器│1個│00000000│同上│同上│├─┼──────────────┼───┼────┼──────┼────────┤│16│仿冒HELLOKITTY鍋子│2個│00000000│同上│同上│├─┼──────────────┼───┼────┼──────┼────────┤│17│仿冒HELLOKITTY手提袋│378個│00000000│同上│同上│├─┼──────────────┼───┼────┼──────┼────────┤│18│仿冒HELLOKITTY碗│9個│00000000│同上│同上│├─┼──────────────┼───┼────┼──────┼────────┤│19│仿冒HELLOKITTY瓶子│4個│00000000│同上│同上│├─┼──────────────┼───┼────┼──────┼────────┤│20│仿冒HELLOKITTY計算機│1個│00000000│同上│同上│├─┼──────────────┼───┼────┼──────┼────────┤│21│仿冒HELLOKITTY模具│19個│00000000│同上│同上│├─┼──────────────┼───┼────┼──────┼────────┤│22│仿冒HELLOKITTY衣服│12件│00000000│同上│同上│├─┼──────────────┼───┼────┼──────┼────────┤│23│仿冒HELLOKITTY髮圈│1個│00000000│同上│同上│├─┼──────────────┼───┼────┼──────┼────────┤│24│仿冒HELLOKITTY洗衣籃│2個│00000000│同上│同上│├─┼──────────────┼───┼────┼──────┼────────┤│25│仿冒HELLOKITTY錢包│2個│00000000│同上│同上│├─┼──────────────┼───┼────┼──────┼────────┤│26│仿冒HELLOKITTY面紙套│1個│00000000│同上│同上│├─┼──────────────┼───┼────┼──────┼────────┤│27│仿冒HELLOKITTY枕頭│1個│00000000│同上│同上│├─┼──────────────┼───┼────┼──────┼────────┤│28│仿冒HELLOKITTY毛毯│1個│00000000│同上│同上│├─┼──────────────┼───┼────┼──────┼────────┤│29│仿冒HELLOKITTY枕頭套│14個│00000000│同上│同上│├─┼──────────────┼───┼────┼──────┼────────┤│30│仿冒HELLOKITTY腳踏墊│33個│00000000│同上│同上│├─┼──────────────┼───┼────┼──────┼────────┤│31│仿冒HELLOKITTY置物籃│1個│00000000│同上│同上│├─┼──────────────┼───┼────┼──────┼────────┤│32│仿冒HELLOKITTY汽車遮陽板│6個│00000000│同上│同上│├─┼──────────────┼───┼────┼──────┼────────┤│33│仿冒HELLOKITTY貼紙│406張│00000000│同上│同上│├─┼──────────────┼───┼────┼──────┼────────┤│34│仿冒MYMELODY眼鏡盒│1個│00000000│同上│同上│├─┼──────────────┼───┼────┼──────┼────────┤│35│仿冒MYMELODY吊飾│2個│00000000│同上│同上│├─┼──────────────┼───┼────┼──────┼────────┤│36│仿冒MYMELODY鏡子│1個│00000000│同上│同上│├─┼──────────────┼───┼────┼──────┼────────┤│37│仿冒MYMELODY杯墊│4個│00000000│同上│同上│├─┼──────────────┼───┼────┼──────┼────────┤│38│仿冒MYMELODY面紙套│4個│00000000│同上│同上│├─┼──────────────┼───┼────┼──────┼────────┤│39│仿冒MYMELODY鞋子│2雙│00000000│同上│同上│├─┼──────────────┼───┼────┼──────┼────────┤│40│仿冒MYMELODY枕頭套│11個│00000000│同上│同上│├─┼──────────────┼───┼────┼──────┼────────┤│41│仿冒MYMELODY腳踏墊│6個│00000000│同上│同上│├─┼──────────────┼───┼────┼──────┼────────┤│42│仿冒MYMELODY毛毯│2個│00000000│同上│同上│├─┼──────────────┼───┼────┼──────┼────────┤│43│仿冒LITTLETWINSTARS腳踏墊│1個│00000000│同上│同上│└─┴──────────────┴───┴────┴──────┴────────┘(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