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8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訴字第1165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宥禎犯如附表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三十一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二、三所示偽造之「 陳建 文」署名共參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宥禎原任職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之專員, 陳建文 則因申辦花旗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而為花旗銀行之信用卡客戶,陳宥禎於101年11月3日前之某日,向陳建文表示欲協助其代辦更換信用卡手續,陳建文因而於101年11月3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前,將其前開信用卡1張交付予陳宥禎。詎陳宥禎取得陳建文交付之上開信用卡後,竟因缺錢花用,而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內刷卡消費,且在熱感應紙之簽帳單上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各1枚(詳如附表二所示),偽造用以表示收受貨物意思之私文書後,將上開偽造之簽帳單,行使交付於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之不知情人員,使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均誤認係陳建文本人消費,致均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所出售之物品,花旗銀行並因而誤認係信用卡持卡人陳建文所消費,而墊付消費金額,陳宥禎因而先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共計60,260元之財物;陳宥禎另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至附表三之御之宿旅館、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高雄林森店、歐悅精品汽車旅館、銀櫃KTV旗艦店、錢櫃臺中自由店、V-KOOLULTRAMASTER(汽車美容店),刷卡繳納住宿、電信、唱歌、汽車美容等服務費用,而在熱感應紙之簽帳單上偽造代表「陳建文」之署名各1枚(詳如附表三所示),偽造用以表示繳納住宿、電信、唱歌、汽車美容等費用意思之私文書後,將上開偽造之簽帳單,行使交付於附表三所示商店之不知情人員,使附表三所示之商店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陳建文係上開信用卡之有權使用者,而允以上開信用卡刷卡繳付住宿、電信、唱歌、汽車美容等服務費用,而使陳建文取得免於支付價值如附表三所示共計15,273元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三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花旗銀行、陳建文本人。嗣於101年11月24日,陳建文接獲花旗銀行寄發的信用卡帳單,發覺其交付予陳宥禎辦理更換手續之上開信用卡,有遭盜刷之情形,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建文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花旗銀行102年1月31日(10
2)政查字第59753號函檢附附表二、三所示之簽帳單影本共38張、花旗銀行信用卡帳單1份(見警卷第21頁至第61頁、第12頁至第14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
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持上開信用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冒名刷卡購物
,而在購物消費熱感應紙之簽帳單上,偽造陳建文之署名,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以向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詐取商品財物,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冒名行使信用卡繳納住宿、電信、唱歌、汽車美容等服務費用,而在熱感應紙之簽帳單上,偽造陳建文之署名,持以向各該商店受理人員行使,以獲得免於財產上支出之利益,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地,偽造私文書後進而予以行
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
㈣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之25次,行使偽造簽帳單,以冒名盜刷信
用卡購物部分,均係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就附表三所示6次,以行使偽造簽帳單,而冒名盜刷信用卡以繳納住宿、電信、唱歌、汽車美容等服務費用部分,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先後2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均係冒用「陳建文」的名義,犯罪時間發生於同一日,且犯罪地點同一,且偽造文書所行使之對象,復同為良興電子臺中英才店之特約商店,侵害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及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施行之數個動作,而為接續犯,認屬單純一罪。基於同一理由,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5、編號19、編號22、附表三編號1、編號4所示之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亦因行使之時間,均為同一日,且行使之對象同一,而均為接續犯,認均屬單純之一罪。檢察官認附表二編號12、編號15、編號19、編號22、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應分論併罰,容有未合,附此敘明。
㈥被告先後3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31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㈦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學歷為大學肄業,此有記載被告年
籍資料之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憑,以被告年紀尚輕,且具有一定智識水準,具有工作能力,竟不思憑一己之力,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利用其受託代辦更換信用卡程序而持有告訴人所交付之上開信用卡機會,冒名盜刷信用卡購物消費與繳納住宿、電信、唱歌、汽車美容等服務費用,總計共獲得價值75,533元(計算式=詐欺取財部分即附表二計60,260元+詐欺得利部分即附表三計15,273元)之不法利益,除造成告訴人因信用卡遭冒名盜刷而無端遭銀行催討之困擾外,被告之行為,業已造成社會對信用卡作為現代社會普遍之交易工具,產生不信任,影響信用卡之功效,致生危害信用卡之交易安全,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前無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尚佳,被告盜刷之金額不高,對於告訴人或花旗銀行所造成之財產損失,尚非嚴重,被告業已坦承犯行,堪認被告具有悔意,被告犯後,除償還前述盜刷款項75,533元予花旗銀行外,更賠償告訴人6,600元,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此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花旗銀行102年6月26日刑事陳報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第19頁、第27頁),被告對其犯罪所生損害付出誠摯的努力,加以彌補,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在於貪圖小利,犯罪手段和平,造成之損害非大,被告已賠償花旗銀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以及被告之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31罪,均係以盜刷他人信
用卡之方式,以達其獲取不法財物或減免財產上之支出,而反覆以同種手段侵害相同之法益,雖被告所犯各次犯行之時點並不相同,惟各行為時間相距不遠,且考量本案總損害金額僅75,533元,依現今臺灣地區生活水準,數額非鉅,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免失之過苛。㈨另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
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單獨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第
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臨時提案法律問題結論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經本院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併予敘明。
㈩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且已清償所盜刷之款項,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業如前述,足認被告犯罪後確有悔意,態度尚佳,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罪刑宣告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被告冒用「陳建文」名義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簽帳單,
均為熱感應紙之簽帳單,而熱感應紙之簽帳單為一式一聯,被告冒名偽造簽帳單後,經由特約商店交付之收據,並不會有持卡人的簽名一節,此有花旗銀行於102年10月1日(10
2)台消企字第0763號函在卷可憑。是被告在附表二、三所示共38紙簽帳單上所偽造之「陳建文」署名各1枚(共38枚),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交由被告收執之簽帳單,依上所述,因無須持卡人簽名,而無偽造署押存在,另被告簽帳後交由各特約商店所收執留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簽帳單共38紙,均為各該特約商店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依法自均不得併予以宣告沒收,亦此敘明。至於花旗銀行所提供之簽帳單影本38紙,乃花旗銀行基於蒐證之目的,透過各該特約商店之收單銀行調閱後,將之影印保存,用以佐證被告確曾持陳建文所有之信用卡冒名盜刷消費之事實,是該等簽帳單影本上之「陳建文」簽名,雖亦非真正,但究非被告所偽造,而係花旗銀行拷貝被告所偽造之簽帳單原本所致,雖不妨作為認定被告為本件犯行之證據,但因非被告所偽造,且為花旗銀行所有,依法亦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
454條第1項,刑法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2│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3│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4│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5│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6│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7│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8│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9│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二編號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參枚,均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共貳枚,均沒收││││。│├──┼─────────┼────────────────────────────┤││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陳宥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陳建文」之署名壹枚,沒收。│└──┴─────────┴────────────────────────────┘附表二:(詐欺取財)┌─┬──────┬───────┬────┬─────┬────┐│編│日期│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文書│簽帳單上││號│││(新臺幣)││之署名│├─┼──────┼───────┼────┼─────┼────┤│1│101年11月4│中村加油站有限│800元│簽帳單1紙│ 陳建文署 │││日17時22分57│公司/臺中市南│││名1枚│││○○○區○○○路二│││││││段1001號││││├─┼──────┼───────┼────┼─────┼────┤│2│101年11月5│家樂福大順店/│5,642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5時39分31│高雄市○○○路│││名1枚│││秒│1171號││││├─┼──────┼───────┼────┼─────┼────┤│3│101年11月5│中油建國二路站│1,636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精確時間│/高雄市三民區│││名1枚│││影印不清)│建國二路66號││││├─┼──────┼───────┼────┼─────┼────┤│4│101年11月6│家樂福崇德店/│2,004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5時35分14│臺中市○○路1│││名1枚│││秒│段635號││││├─┼──────┼───────┼────┼─────┼────┤│5│101年11月7│家樂福大墩店/│1,29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5時49分54│臺中市南屯區大│││名1枚│││秒│墩路533號││││├─┼──────┼───────┼────┼─────┼────┤│6│101年11月7│家樂福青海店/│5,114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6時3分24│臺中市西屯區青│││名1枚│││秒│海路二段207-18│││││││號││││├─┼──────┼───────┼────┼─────┼────┤│7│101年11月7│順發3C量販英才│199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2時20分│店/臺中市西區│││名1枚││││英才路512號││││├─┼──────┼───────┼────┼─────┼────┤│8│101年11月7│中鼎科技有限公│14,438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2時4分│司/臺中市西區│││名1枚││││英才路508號││││├─┼──────┼───────┼────┼─────┼────┤│9│101年11月8│家樂福大墩店/│924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5時36分35│臺中市南屯區大│││名1枚│││秒│墩路533號││││├─┼──────┼───────┼────┼─────┼────┤││101年11月8│家樂福青海店/│876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時45分09│臺中市西屯區青│││名1枚│││秒│海路二段207-18│││││││號││││├─┼──────┼───────┼────┼─────┼────┤││101年11月8│順發3C量販英才│464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9時19分│店/臺中市西區│││名1枚││││英才路512號││││├─┼──────┼───────┼────┼─────┼────┤││101年11月8│良興電子臺中英│3,483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5時11分36│才店/臺中市西│││名1枚││○○○區○○路510B1│││││├──────┤樓├────┼─────┼────┤││101年11月8││1,829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8時49分55││││名1枚│││秒│││││├─┼──────┼───────┼────┼─────┼────┤││101年11月8│中鼎科技有限公│4,925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9時2分│司/臺中市西區│││名1枚││││英才路508號││││├─┼──────┼───────┼────┼─────┼────┤││101年11月9│中油青海站/臺│1769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7時34分59│中市西屯區青海│││名1枚│││秒│路2段211號││││├─┼──────┼───────┼────┼─────┼────┤││101年11月9│愛買中港店/臺│1,037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0時13分│中市西屯區中港│││名1枚││├──────┤路2段71號├────┼─────┼────┤││101年11月9││2,088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1時17分││││名1枚│├─┼──────┼───────┼────┼─────┼────┤││101年11月9│美樂家臺中營業│1,31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0時20分│所/臺中市某處│││名1枚│├─┼──────┼───────┼────┼─────┼────┤││101年11月10│順發3C量販英才│345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1時32分│店/臺中市西區│││名1枚││││英才路512號││││├─┼──────┼───────┼────┼─────┼────┤││101年11月11│出一張嘴中港店│1,076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1時41分53│/臺中市西區公│││名1枚│││秒│益路77號1樓││││├─┼──────┼───────┼────┼─────┼────┤││101年11月13│家樂福青海店/│619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8時10分│臺中市西屯區青│││名1枚││├──────┤海路二段207-18├────┼─────┼────┤││101年11月13│號│1,687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9時52分14││││名1枚│││秒│││││├─┼──────┼───────┼────┼─────┼────┤││101年11月14│金弘笙汽車百貨│668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8時14分47│市政分公司/臺│││名1枚│││秒│中市西屯區市政│││││││路690號││││├─┼──────┼───────┼────┼─────┼────┤││101年11月16│中油青海站/臺│1,00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3時32分56│中市西屯區青海│││名1枚│││秒│路2段211號││││├─┼──────┼───────┼────┼─────┼────┤││101年11月17│家樂福青海店/│1,17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7時53分13│臺中市西屯區青│││名1枚│││秒│海路二段207-18│││││├──────┤號├────┼─────┼────┤││101年11月17││93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7時54分35││││名1枚│││秒│││││├─┼──────┼───────┼────┼─────┼────┤││101年11月17│日月燒烤餐廳有│1,537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1時58分48│限公司/臺中市│││名1枚│││○○○區○村路○段│││││││177號1樓││││├─┼──────┼───────┼────┼─────┼────┤││101年11月20│中油青海站/臺│80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時33分45│中市西屯區青海│││名1枚│││秒│路2段211號││││├─┼──────┼───────┼────┼─────┼────┤││101年11月24│重光加油站/臺│60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1時56分32│中市○區○○路│││名1枚│││秒│一段272號││││├─┴──────┴───────┼────┼─────┴────┤│合計盜刷消費金額:66,114元│60,260元│偽造之「陳建文」之署││││名共29枚。│└────────────────┴────┴──────────┘附表三:(詐欺得利)┌─┬──────┬───────┬────┬─────┬────┐│編│日期│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文書│簽帳單上││號│││(新臺幣)││之署名│├─┼──────┼───────┼────┼─────┼────┤│1│101年11月5│御之宿旅館有限│2,70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3時40分30│公司/高雄市三│││名1枚│││○○○區○○街51│││││├──────┤號├────┼─────┼────┤││101年11月5││1,00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6時8分40││││名1枚│││秒││││││├──────┤├────┼─────┼────┤││101年11月5││35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9時59分20││││名1枚│││秒│││││├─┼──────┼───────┼────┼─────┼────┤│2│101年11月5│台灣大哥大高雄│1,689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3時57分│林森店/高雄市│││名1枚│││○○○區○○○路│││││││243-1號││││├─┼──────┼───────┼────┼─────┼────┤│3│101年11月6│歐悅精品汽車旅│68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時17分08│館/臺南市│││名1枚│││秒│││││├─┼──────┼───────┼────┼─────┼────┤│4│101年11月11│銀櫃KTV旗艦店│1,23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3時12分│臺中市西屯區臺│││名1枚││├──────┤中港路2段131號├────┼─────┼────┤││101年11月11││1,50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4時31分││││名1枚│├─┼──────┼───────┼────┼─────┼────┤│5│101年11月12│錢櫃臺中自由店│3,124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1時48分14│/臺中市中區自│││名1枚│││秒│由路2111號││││├─┼──────┼───────┼────┼─────┼────┤│6│101年11月14│V-KOOL│3,000元│簽帳單1紙│陳建文署│││日20時30分│ULTRAMASTKR/│││名1枚││││臺中市某處││││├─┴──────┴───────┼────┼─────┴────┤│合計│15,273元│偽造之「陳建文」之署││││名共9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