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969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