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聲字第551號聲請人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莉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麗紅 即 峰誠 工程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非「王麗紅即峰誠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向相對人王麗紅(非「王麗紅即峰誠工程行」登記址)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