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