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 對 人  林黎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 林黎里積 欠訴外人嘉祥車業有
限公司帳款未償還,嘉祥車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2月30
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今聲請人受讓債權後,擬依民法第29
7條規定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宜,惟相對人之戶籍已經戶政機
關依法遷移至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已遷移至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函、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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