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張郁婷
被   告  弘晨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勞小字第35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5月28日下午2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心怡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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