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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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金同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稱其目前資產總價值共計新臺幣200,000元,是否係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目前市價?請聲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本院認定聲請人之主張;倘聲請人尚有其他財產(例如:存款等),亦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