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33號上訴人 陳明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 卓孟涵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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