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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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 盧武仁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梁均廷 律師被告 林煥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煥貴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交易價額為準即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8萬9,112元,尚應補繳42萬6,888元。
二、被告林煥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周煒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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