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66,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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