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00號再抗告人 蔡歐淑蕙 相對人 魏道銓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
7年10月15日之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0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