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423號聲請人 陳維新 聲請人 陳維健 聲請人 陳佩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玉珠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9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7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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