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張家豪 被告 吳嘉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黃司熒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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