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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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頌傑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玖仟 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即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
部分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其逾期在二個月以內部分加
計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其逾期超過三個月者自第三個月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為原
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