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1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於91年間,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3年11
月30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籍,被告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
法應加重其刑;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