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元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元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元明前犯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2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