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 李怡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ARRANGAJOHNDINSAY( 帕加 )、CAGAOANJE
NERDADIZ( 達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