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漢 (訴請損害賠償基礎原因事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並非原民事起訴狀上所載之「陳永『溪』」;其住所地係「新北市○○區○○00號」,而非「新北市○○區○○○路○00號」。併請原告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暨繕本,以利本院正確送達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