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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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詹明學
債務人周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參拾貳萬玖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