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吳昇燁
吳秀惠
吳珮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原告與被告 尤紀國 照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350,000元予原告,以起訴日即民國111年9月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95計算,折合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為10,832,500元【計算式:350,000×30.95=10,832,50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