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九號
原告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庚○○
丁○○丙○○己○○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