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共重一點一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點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之結晶物貳小包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被告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亦有裁定書附卷可稽,顯見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情極灼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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