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邱文鳳
、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有如附件所示之文件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因增加扶養胞兄之費用,為不可歸責於己之毀諾事由,則聲請人應補正下列文件:
(一)該名胞兄之最近戶籍謄本。
(二)該名胞兄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未能扶養該名胞兄之原因。
(三)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費用與醫療費用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主張支付母親之醫療費用,則聲請人應補下列文件:
(一)聲請人實際支付上開醫療費用之證明文件。
(二)其餘法定扶養義務人未能與聲請人一併支付上開醫療費用之原因。
三、聲請人主張支付父親之扶養費用,則聲請人應補下列文件:
(一)其餘法定扶養義務人未能與聲請人一併支付上開扶養費用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