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二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零玖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89年10月14時16時許,於南投縣國姓鄉北山村土地公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89年10月15日
21時20分許,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在南投縣○○鄉○○路○段北山花園10號查獲,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公克。嗣被告因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90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疑似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包(89年度安保管字第435號),經本院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809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098050016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